《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那么,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具体都有哪些呢?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梳理了我国政府采购现有的政策功能以及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明确,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2019年,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
2006年,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2019年,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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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在节能环保品目清单之列,是否可以加分?
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之外,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引入对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的加分政策应当的允许的。但是,相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关键要把握好四点,一是要以相关标准为依据;二是要有客观证明材料,例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来支撑,不能仅凭供应商自己的承诺;三是与加分相对应的情形要清晰可辩,不能模棱两可;四是加分的幅度应当合理,应当与投标产品的相关节能或环保性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适应。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具体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引入信用担保手段、报告和公开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保证该项政策落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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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或部分产品非小微企业生产,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吗?
对于货物而言,投标的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制造商也为小微企业的,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货物供应商属于“双小微”,才能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对部件或部分产品非小微企业生产,则区分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产品,小微企业生产的部分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按分项报价中所列的小微企业货物所占比例予以扣除,构成最终的评审价格。详细
声明函外,中小企业还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吗?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可以额外要求企业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资料信息。其政策依据有二:一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二是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详细
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可以自定格式吗?
供应商自拟声明函是不合规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附件。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固定格式的,有标准的格式和内容要素。
《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准确体现中小企业的定义。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意味着供应商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要求。需要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自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省略产品生产者等重要内容,是不符合规定的,不仅不能享受到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而且声明事项如不符合事实,将会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
四、规范进口产品采购
200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008年,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五、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2014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制服、试卷印刷、免费教科书等政府采购项目中,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的方式积极支持监狱企业。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六、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2017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七、支持脱贫攻坚,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2019年,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布《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鼓励采用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鼓励优先采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有条件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对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八、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九、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食品、中药材)
2019年,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协同联动效应,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引导电商、商超、团体消费单位积极采购、销售可追溯产品。
小贴士
1.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3.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还可能在一至三年内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赵志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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