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就是政府采购的“牛鼻子”,是整个采购的两个核心环节。采购人主体责任的确定和加强,是我们串联政府采购项目办理各环节的一条主线,是解决当前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抓手,是拴住 “牛鼻子”、牵动政府采购改革和向前发展的一条主线。我们必须加强这条主线,控制好“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两个核心。
然而,实践中还面临诸多问题。作为政府采购的发起方和关键方,采购人拥有采购甄别与取舍的权力,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环节,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此项权利,体现在上述两个采购核心环节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内控机制不完善甚至缺失,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在采购项目需求确定的方式方面,多数采购人只是由使用部门制定提出,并没有经过内部其他部门的参与或审核,更没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论证参与,缺乏内控机制和外部协作机制。
采购需求的制定出现“四不”情况,即不严谨、不专业、不完整、不清晰,经常成为一些采购人用来作为其逃避监督、实施暗箱操作的惯用手段,也成为了诱发或滋生质疑投诉等问题的导火索。一方面,以特殊需求、业务需求为名,变相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实际工作中,有不少采购人对“老关系”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情有独钟,提出要和现有系统、或上级主管部门系统无缝对接的“采购需求”,以达到变相圈定供应商或品牌的目的。另一方面,有意模糊、隐瞒或错写采购需求,或为串通意向供应商,或为调剂采购其他未经批准的项目,或为擅自采购等暗箱操作制造可乘之机。此外,采购前的市场调研和咨询论证不够,采购需求中商品规格描述不完整、不专业,或者过于完整和细致,成为某个产品或服务商的说明书,造成供应商无法应标或排斥了其他供应商。
履约验收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清晰、措施不细化,方式不专业和监督不到位,造成履约供货严重走样,偷梁换柱、货不对板、高配低供,以次充好。合同履约缺乏监督,未把好验收关导致中标标的承诺与实际供货不符。可见,这“收官之战”的缺失让实际采购效果缩水打折。
“遇山开路,遇水架桥”,问题亦有解决之道,笔者认为,采购人首先要严格依法依规采购,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依规采购理念。同时,建立好内控机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制。
磨刀不误砍柴工,做好前期的市场调查研究和论证,能让采购需求编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确保采购需求准确,避免指向性和排他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我们一般建议最好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咨询,了解货物或服务的行业现状和各项性能指标等情况,综合上述情况再编制采购需求。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多渠道邀请专家参与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细化技术要求,积极发挥专家的专业作用和把关作用。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将采购需求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做到“采得放心,用得满意”。
前端需求制定要做好,后端履约验收应重视。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约验收,按照财政部的指导意见,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此外,随着政府采购与互联网的融合,各地还应注意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实现网络化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程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以及最后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依法进行信息公告公开,推进多方监督,对采购需求的编制、履约验收的行为增强约束与威慑力。
在当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这条主线,控制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两个核心环节,将成为这场改革和发展的助推器和新动力。 (赵磊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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