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财政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也在逐渐增加,需要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也越来越多,评审专家的作用日趋凸显。做一名合格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能私下接触投标人,遵守评标保密制度,客观、公正、审慎、廉洁地履行职责,独立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笔者梳理出评审专家的一张责任清单,以期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一张清单更是一纸责任。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对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要确保评审公正,需要品德为先。
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参照《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评审专家应是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遵守回避要求
在某些情形下,评审专家应当回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列出了五种回避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作出了相关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六条指出,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8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书面推荐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二条指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另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六条也有相关规定。
确认或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实际操作中,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都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编制,在进入谈判或询价前由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确认。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74号令第八条的规定。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或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还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这在《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以及《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里均有规定。
遵守保密规定
评审专家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实施条例》第四十条、87号令第六十六条第二款、74号令第二十五条、《磋商办法》第十五条对此均有规定。
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指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另外,《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也有相关规定。
依法举报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此均有规定。
依法停止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具体可参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专家本单位的项目应作“身份转换”
8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和《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都明确到,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
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另外,74号令第十六条以及《磋商办法》第十八条都有相关规定。
开展综合比较与评价
87号令第五十二条指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对于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不得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如招标文件存在将资格条件或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出书面记录。
不能对投标价格进行政策允许之外的任何调整
87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指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内容
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加强评审活动管理的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黄钢平 作者单位: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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